知識補給
使用牌照稅
  • 使用牌照稅每年4月開徵;營業用車輛得分2期徵收(4月及10月)
  • 機車汽缸總排氣量在150 (c.c.)含以下者,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。
  • 自用小客車排氣量為2,400c.c.要繳11,230元使用牌照稅。
  •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,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,400c.c.者,其免徵金額以2,400c.c之稅額(11,230元)為限,超過部分,不予免徵。
  • 因身心障礙情況,致無駕駛執照者,其本人、配偶或同一戶籍2親等以內親屬所有,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,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。
  •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,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,除責令補稅外,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。
  • 報停、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,除責令補稅外,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。
  •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、移用者,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。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