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識補給
房屋稅

1.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。(開徵日期5月1日至5月31日)

2.房屋稅課徵範圍:

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,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,為課徵對象。房屋頂樓增建房屋,增建部分要課房屋稅。

3.房屋稅課徵稅率【以下房屋稅稅率僅適用於臺北市

 (1)單一自住(全國1戶)相當稅率0.6%(109年7月1日起)

  • 自住(全國3戶內)為1.2%
  • 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住家使用房屋相當稅率0.6% (109年7月1日起)
  • 房屋稅之自住用房屋,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

 (2)持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,每戶均按2.4%,持有 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.6%

 (3)供營業、私人醫院、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,為3%

 (4)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,為2%

4.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,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