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娛樂稅
娛樂稅納稅義務人:
出價娛樂之人
娛樂稅代徵人:娛樂場所、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
娛樂稅課徵範圍:
電影
職業性歌唱、說書、舞蹈、馬戲、魔術、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
戲劇、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、舞蹈等表演
各種競技比賽
舞廳或舞場
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
臺北市夾娃娃機的娛樂稅徵收率為
2.5%
。
因應疫情影響娛樂性消費,臺北市為減輕娛樂業者負擔,
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
,娛樂稅徵收率
減半課徵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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